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582號被告LEVANDE(中文姓名: 黎文提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法官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押票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押票「被告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LEVENDE(黎文提)」之記載,應更正為「LEVANDE(黎文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羈押處分「被告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關於「LEV
ENDE(黎文提)」之記載,應為「LEVANDE(黎文提)」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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