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