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楊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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