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