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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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82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熊謨浩 )、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原名:熊謨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