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顏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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