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精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