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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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