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豐盛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相對人洪念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等人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本院提起訴訟(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請求聲請人等人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予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6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依此,僅「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向本院提起訴訟(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請求聲請人等人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業於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等情,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聲請人既係前開訴訟之被告,且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年4月19日方遞狀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