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張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全 、 盧筑瑀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