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信雄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信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信雄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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