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陳祥琦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被 告 雄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
(計算式:223,123+11,809=234,9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