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雅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麗娟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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