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聲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異議人 張亢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處分(北
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384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飼養之犬隻於民
國109年11月9日1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2
樓吠叫,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養犬隻並無亂叫情事,異議人
家中窗戶緊閉,於正常範圍內,除非有人惡意打擾或製造聲
音才會讓狗持續性狂叫,叫也不會持續超過1分鐘,乃依法
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
以下罰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
謂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故如所製造之噪音
,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即可
認為妨害公眾安寧。
四、經查,證人 孫小玲 於警詢時證稱:從102年開始就有狗吠,
到現在已經有7年了,每天要是有人開門按門鈴就會叫,最
近一次狗吠妨害安寧約在109年11月9日晚上19到21時之間,
在住家內就聽得到等語,核與證人 劉惠文 、 賴彥如 於警詢時
證稱異議人之犬隻吠叫歷來已久等語相符,足認聲明異議人
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違序之情事。
五、至聲明異議人雖提出住戶意見表欲證明犬隻吠叫並無妨害公
眾安寧之情事,然查,噪音隨傳播遠近而有不同影響,聲明
異議人為2樓住戶,上開證人則分別為1至3樓住戶,與聲
明異議人鄰近,相較於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住戶意見表,僅
一住戶記載其為距離較遠之5樓住戶,其餘均未記載為何樓
層住戶,猶以前者較為可信,是聲明異議人所提出之住戶意
見表,尚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款2,000元,核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