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501號
原   告  陶明忠
訴訟代理人  劉威辰
被   告 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瑋
       林志程
       徐珮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到期後,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
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徐珮禎則稱:對於公司事務不了解。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認無
訛,堪信為真。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
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
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
現,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民國)│
├─────┼──────┼─────────┼───────┼───────┤
│SL0000000│板信商業銀行│20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
││秀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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