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87號
原告 劉瓊文
被告 許偉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1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87號
原告 劉瓊文
被告 許偉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1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