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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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54號原告尚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戊○○被告漢威儀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燕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雷射標記儀之光源投射座」(新型第M291514號)專利權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