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莊淑君 債務人 莊源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淑君於民國(以下同)99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莊源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7筆,計新臺幣(以下同)308,455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7年4月20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1%=2.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莊淑君等僅繳納本息至106年9月2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60,32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淑君、莊│自民國106年9│至民國107年4│年息1.61%│││260326│源達│月21日起│月1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61%│││││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淑君、莊│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4│逾期在六個月以│││260326│源達│0月22日起│月19日止│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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