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八號聲明人 陳冠璋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八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一0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抗告或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陳冠璋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