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聲明異議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號再抗告人張○○(代碼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4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2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代碼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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