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24號原告 吳泳志 訴訟代理人 鄭牧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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