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陳薛英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前揭法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0張,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公告期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前開股票無效云云。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已就上開事件聲請除權判決,經本院以102年度除字第418號繫屬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訛,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本件除權判決,依前揭法條規定,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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