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7日起至134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①94年9月9日②94年9月9日③94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860,000元③13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9月9日②114年9月9日③104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①97年10月9日②97年11月9日③97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92,861元②765,958元③93,17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5年3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1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1件、財政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507-6│建│258.00│10000分之74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市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98│98│平│鋼筋│3.│平│全部│││64│ 區崇德 十│區竹篙厝│鋼筋混凝│.7│.7│方│混凝│78│方││││4│九街19號│段3507-6│土造│4│4│公│土造││公│││││4樓│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46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2││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4656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