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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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