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2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月20日起至127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87年1月23日②92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300,000元②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1月23日②93年5月14日止,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9月23日②97年10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14,890元②77,2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上茄苳小段│842-7│建│112.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7│台南縣後壁鄉│台南縣後│3層樓房│48│57│57│15│8.│18│平│鋼筋│15│平│全│││1│ 嘉田村 12之20│壁鄉上茄│鋼筋混凝│.3│.5│.5│.6│75│7.│方│混凝│.6│方│││││號│苳段上茄│土造│6│5│5│0││81│公│土造│8│公││││││苳小段84││││││││尺│││尺│部│││││2-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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