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0號
原告大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被告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