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547號債權人 蘇信治 債務人 山富 旅行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台端所附之裁判費收據為101年司促10669號,不可重覆使用)
二、釋明請求標的及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提出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四、釋明債務人暨其負責人之正確名稱及寫法。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