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68號原告 黃國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催字第裁22-AN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3百元,卻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百元,逾期未補繳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