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㈢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㈢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等二十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丙○○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王憲義~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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