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㈢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㈢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 王忠義
李後政 右當事人間交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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