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蓮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柒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