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

原告 陳祥恩

被告 蔡忠達

莊孟璁

洪顗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

法官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