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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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
原告 董秀蘭
被告 黃晨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董秀蘭對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被告黃晨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