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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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

原告 董秀蘭

被告 黃晨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董秀蘭對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61號,被告黃晨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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