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楊雅涵

高秀玲

被告 莊伯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伯安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