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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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坡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坡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周坡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