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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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
原告 楊雅涵
被告 莊伯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伯安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