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芷綺 即 李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承芳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55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5,821元(見本院卷一第269頁以下,計算式:4,247,981元-1,392,160元=2,855,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