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26號聲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代理人 蔡怡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秀岡 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承當訴訟者,應以當事人在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全部移轉於第三人為要件。本件聲請人雖就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惟依聲請人自承:原告並未將訟爭之損害賠償債權移轉予伊等情(本院卷第210頁),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未移轉於聲請人甚明,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與上開規定未合,自屬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