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告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重訴字第463號解除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4年6月10日裁定命在該解除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解除契約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原告 陳明 在案,此有該案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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