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 李承芳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張哲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芷綺 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6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五六0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6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7年9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