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101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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