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金上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戴伯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