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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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五二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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