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4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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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訴字第4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保證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裁定沒入。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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