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