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20號
原   告  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   告  游春信
被   告  蕭天晴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
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
帶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裁判費5,400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暫予免繳;本
院上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誤認裁判
費僅1,000元,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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