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 許澤宇
陳嘉 黃立豪 被上訴人盛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屬主觀訴之合併,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所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之客觀訴之合併不同,應各別繳納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許澤宇│44萬4308元│7275元│││陳嘉│││├──┼────┼───────┼──────┤│2│許澤宇│80萬7773元│1萬3215元│├──┼────┼───────┼──────┤│3│陳嘉│11萬2943元│1830元│├──┼────┼───────┼──────┤│4│黃立豪│11萬5728元│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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