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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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玫琪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與受授物件。
理由
一、被告丙○○、乙○○二人因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特種服務證書、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及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均坦承上開犯行,與證人即被害人 彭陳添李文貴陳永華 、甲○○之指述相符,並有扣案偽造之公文書、行動電話在卷可稽,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除被告二人外,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丙○○所屬之犯罪集團複雜且均未到案,被告二人為逃避刑事處罰,顯有逃匿之可能,且被告等人為集團式犯罪,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7月1日將其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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