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6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1月13日│19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10││├──┼──────┼───────┼──────┼──────┼─────┼──┤│002│99年1月17日│5,00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03││├──┼──────┼───────┼──────┼──────┼─────┼──┤│003│99年1月17日│18,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04││├──┼──────┼───────┼──────┼──────┼─────┼──┤│004│99年1月26日│44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08││├──┼──────┼───────┼──────┼──────┼─────┼──┤│005│99年1月29日│6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07││├──┼──────┼───────┼──────┼──────┼─────┼──┤│006│99年2月2日│1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TH017105││├──┼──────┼───────┼──────┼──────┼─────┼──┤│007│99年2月27日│20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51││├──┼──────┼───────┼──────┼──────┼─────┼──┤│008│99年3月15日│25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58││├──┼──────┼───────┼──────┼──────┼─────┼──┤│009│99年5月2日│1,00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64││├──┼──────┼───────┼──────┼──────┼─────┼──┤│010│99年5月2日│1,00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67││├──┼──────┼───────┼──────┼──────┼─────┼──┤│011│99年5月15日│50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69││├──┼──────┼───────┼──────┼──────┼─────┼──┤│012│99年5月26日│5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288873││├──┼──────┼───────┼──────┼──────┼─────┼──┤│013│99年6月4日│12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557430││├──┼──────┼───────┼──────┼──────┼─────┼──┤│014│99年6月17日│6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557432││├──┼──────┼───────┼──────┼──────┼─────┼──┤│015│99年6月17日│6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557433││├──┼──────┼───────┼──────┼──────┼─────┼──┤│016│99年6月27日│18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557440││├──┼──────┼───────┼──────┼──────┼─────┼──┤│017│99年6月6日│80,000元│未載│99年8月28日│CH55743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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