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66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僅釋明其聲請之事實理由及補債務人最新戶謄,對裁判費部分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